(2015)益法刑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朱小生贩卖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小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22号罪犯朱小生,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宁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长中刑一初字第0100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朱小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2010年11月2日交付执行。2010年11月20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64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三十八条严格要求自己;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现累计考核分140.3分。2013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考核分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小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