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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民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红光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民二初字第75号原告:李红光,河北省饶阳县饶阳镇白池村二区30号。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翟东坤,经理。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以北庆丰街以东盛世桃城小区19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光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经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光负担。审判长张天任审判员李乐秋审判员周霄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姚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