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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大民犯介绍卖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定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号人杨浪静男,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永定城区古庸路真爱休闲中心介绍卖淫女余某某、谷某某分别向任某某、林某某提供卖淫服务时,被公安人员抓获。2013年1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瞿某某、余某某、谷某某、林某某、任某某的证言,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图及相关照片,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登记注册资料,户籍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学继人民陪审员  胡超英人民陪审员  屈锦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印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