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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葛慧明与邓闽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慧明,邓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00032号申请人:葛慧明,男,198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申请人:邓闽,女,1986年10月27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因2015年5月6日被申请人邓闽驾驶苏A×××××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葛慧明受伤,现尚在治疗中。申请人葛慧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邓闽所有的苏A×××××号轿车予以扣押,同时提供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双凤工业区阜阳北路西侧鸿路.北城明珠10幢903室房产一套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邓闽所有的苏A×××××号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扣押;二、对担保财产葛慧明所有的双凤工业区鸿路.北城明珠10幢903室房产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邦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望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