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汪立国与韩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立国,韩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汪立国。委托代理人康桂娟。被告韩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立国诉被告韩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结案全部退回。审判员 王忠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臧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