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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汪立国与韩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立国,韩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汪立国。委托代理人康桂娟。被告韩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立国诉被告韩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结案全部退回。审判员  王忠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臧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