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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行)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顾绿梅与上海静安市政建设动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绿梅,上海静安市政建设动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行)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绿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静安市政建设动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兆文。上诉人顾绿梅因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行)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绿梅以相关争议与被上诉人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上诉人顾绿梅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绿梅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沈亦平代理审判员  王秀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瑱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