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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伍玉芳、李清秀、张佰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伍玉芳,李清秀,张佰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150号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林初许,系该联社理事长。被告伍玉芳,男,汉族,1962年8月27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被告李清秀,女,汉族,1965年9月30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被告张佰平,男,汉族,1981年10月8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伍玉芳、李清秀、张佰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员  李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