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壤塘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泽某某与德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壤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壤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泽某某,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壤塘民初字第59号原告:泽某某。被告:德某。原告泽某某诉被告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泽某某考虑到两个女儿的健康成长,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泽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因考虑到两个女儿的健康成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泽某某自愿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开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帮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