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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壤塘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泽某某与德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壤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壤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泽某某,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壤塘民初字第59号原告:泽某某。被告:德某。原告泽某某诉被告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泽某某考虑到两个女儿的健康成长,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泽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因考虑到两个女儿的健康成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泽某某自愿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开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帮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