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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6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永安人民陪审员  王新洲人民陪审员  禹敏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甜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