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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金红与周淑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红,周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红,女,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某某工贸公司职工,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周淑琴,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7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周淑琴在某银行的存款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