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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武鑫与梁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鑫,梁学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384号原告武鑫,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被告梁学忠,男,汉族,清徐县东于镇东于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鑫与被告梁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武鑫负担。审判员  杜丽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延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