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武鑫与梁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鑫,梁学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384号原告武鑫,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被告梁学忠,男,汉族,清徐县东于镇东于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鑫与被告梁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武鑫负担。审判员 杜丽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延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