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戚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384号罪犯戚刚,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2007)淮刑初字第0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戚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2月29日以(2007)皖刑终字第04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颍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同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9月9日至2019年6月7日止。2013年1月10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0月7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戚刚自减刑后,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罪犯戚刚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戚刚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三次,评为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分别为:2014年7月记功二次,2014年7月表扬二次,2015年3月记功,评为2012年度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评为2013年度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戚刚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戚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9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