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某某,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318号申请人邱某某,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代某,男,1973年1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邱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代某名下的车辆及营运手续予以查封。保全金额合计为3万元。担保人段某某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邱淑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代某名下的蒙D****3号车辆及营运手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营运手续及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担保人段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立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