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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一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2015)辰民一初字第47号原告蔡武林与被告张有好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武林,张有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一初字第47号原告蔡武林,男,1967年3月21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被告张有好,男,1949年7月17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武林与被告张有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武林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武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5元,依法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蔡武林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钟广应审 判 员  兰梅花人民陪审员  谢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