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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鑫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兴鑫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68号。法定代表人梁军。被执行人深圳市兴鑫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旺棠工业区第16栋五楼。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兴鑫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兴鑫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在国土与房产、工商、证券、银行、车辆等相关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