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法执字第3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杜艳丽与景俊卿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艳丽,景俊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法执字第3503号申请执行人杜艳丽,女,汉族,1973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执行人景俊卿,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景俊卿名下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