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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剑申请执行辜进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剑,辜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53号申请人林剑,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执行人辜进,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制作的(2014)大民保字第457-1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辜进所有的座落于自贡市荣县旭阳镇后山巷156(产权证号00040219,建筑面积33.19平方米)的房产。现在办理林剑申请执行辜进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本院制作的(2014)大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拟委托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并依法公开进行拍卖、变卖”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辜进所有的座落于自贡市荣县旭阳镇后山巷156(产权证号00040219,建筑面积33.19平方米)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鸣执行员  王引执行员  唐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