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剑申请执行辜进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剑,辜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53号申请人林剑,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执行人辜进,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制作的(2014)大民保字第457-1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辜进所有的座落于自贡市荣县旭阳镇后山巷156(产权证号00040219,建筑面积33.19平方米)的房产。现在办理林剑申请执行辜进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本院制作的(2014)大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拟委托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并依法公开进行拍卖、变卖”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辜进所有的座落于自贡市荣县旭阳镇后山巷156(产权证号00040219,建筑面积33.19平方米)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鸣执行员 王引执行员 唐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