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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3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陈宝中与李发禄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394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65年4月27日出生,浙江省宁海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宝中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宝中负担。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爱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