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齐非与阜蒙县卧凤沟乡赵家营子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齐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卧凤沟乡赵家营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1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非。委托代理人:张勇,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博,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卧凤沟乡赵家营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洪满,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齐非因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卧凤沟乡赵家营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二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齐非申请再审称:本案争议合同的标的是10亩土地而非校舍。该校舍应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卧凤沟乡赵家营子村民委员会和教育部门共有,原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予以再审。本院认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卧凤沟乡赵家小学现有校舍四栋四十间,系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财政拔款建设,所以校舍产权归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局所有。需进行出租出让等方式处理时,必须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局同意。”且根据辽政发(200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实施意见》规定:“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校舍、学校占地等使用权归属县教育行政部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阜蒙政发(2007)2号文件规定,闲置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资产;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处理。”案涉校舍产权人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局。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卧凤沟乡赵家营子村民委员会与齐非签订的合同范围包括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卧凤沟乡赵家小学校舍,在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时,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局不知情,事后也未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局追认同意,赵家村委会至今也未取得处分权,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并无不当。综上,齐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齐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孟凡永代理审判员 吴丹华代理审判员 邓宇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