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熊杨与邓伟建、王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杨,邓伟建,王星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284号原告熊杨。委托代理人谭沐,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伟建。被告王星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杨诉被告邓伟建、王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杨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伟建、王星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费157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680元,由原告熊杨负担。审 判 长 谭孟良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