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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熊杨与邓伟建、王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杨,邓伟建,王星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284号原告熊杨。委托代理人谭沐,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伟建。被告王星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杨诉被告邓伟建、王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杨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伟建、王星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费157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680元,由原告熊杨负担。审 判 长  谭孟良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