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世银联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卢磊、李薇、张宁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世银联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卢磊,李薇,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熊津成。被执行人成都世银联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星海。被执行人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磊。被执行人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杰。被执行人卢磊。被执行人李薇。被执行人张宁。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世银联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卢磊、李薇、张宁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04)18号文件的规定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非诉案件指定管辖函,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3)川成蜀证内经字第205786-205790号、(2014)川成蜀证内经字第24991、41598、57403号《公证书》、(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330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成都世银联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卢磊、李薇、张宁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欠款人民币63420902.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世银联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卢磊、李薇、张宁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都世银联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卢磊、李薇、张宁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世银联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卢磊、李薇、张宁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63551723.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仇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