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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当涂县添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作新、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涂县添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作新,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宝鑫建材有限公司,张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242-5号原告:当涂县添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魏荣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海涛,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褚云,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作新。被告: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刘作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鞍山市宝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刘作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晓华,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当民二初字第0024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刘作新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润泽家园7-102号(权属证书号:2012021482)、7-103号(权属证书号:2012021483)、7-104号(权属证书号:2012021481)房屋各一套,现因被告刘作新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保全超标的。经审查,该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作新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润泽家园7-102号(权属证书号:2012021482)、7-104号(权属证书号:2012021481)房屋各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丹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