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向某某,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向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刁世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