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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向某某,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向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刁世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