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盛某甲诉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甲,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801号原告盛某甲,女,1985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委托代理人汤雪平,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某甲,男,1984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甲诉被告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甲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兴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国举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