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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民初字第06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孙某某、焦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志云焦某某,孙朝荣孙某某,焦妍玉焦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615-1号原告焦志云焦某某,男,汉族,1980年4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02198004181516,住镇江市京口区宋官营29-103室。被告孙朝荣孙某某,女,汉族,1956年1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02195601150423,住镇江市京口区宋官营29-103室。委托代理人辛学慧、刘晶晶,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妍玉焦某某,女,汉族,1981年8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02198108231741,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凌河路420弄84-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志云焦某某诉被告孙朝荣孙某某、焦妍玉焦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告孙朝荣孙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被继承人焦振兴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不在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继承人焦振兴死亡时住所地为镇江市京口区,主要遗产宋官营29-103房屋位在镇江市京口区管辖范围内,故本案应当由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孙朝荣孙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移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孙朝荣孙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车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