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东与被告刘启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东,刘启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初字第02037号原告王福东。委托代理人高金轩,平泉县滨河法律维权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启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福东与被告刘启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东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启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福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东撤回对被告刘启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0元,由原告王福东负担。审判员 赵旭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