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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三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与陈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陈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人民路。法定代表人:王凌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元超,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诉被告陈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亚利代理审判员  方 刚人民陪审员  金湘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露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