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恢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邱洪平与张仁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15)万源执恢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洪平,张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恢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邱洪平,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万源市。被执行人张仁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1996)万民初字第0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仁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仁平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康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