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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224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庄继中。被告:吕某。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吕某为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5月21日,原告吴某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崔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佳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