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周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兖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中共党员,原兖州区龙桥街道办事处旧关村村委委员、党总支委员、村会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济宁市兖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兖检公诉一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大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份至2013年7月份,被告人周某在任兖州区龙桥办事处旧关村村委委员、党总支委员、村会计期间,伙同秦佑军、郭宪忠、段作强、鲁玉文、文合峰、孔帆,在领取财政工资的情况下,经预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决定以“工资、行政奖、职务补贴、考勤奖、春节奖金、中秋福利、工作补助”等名义从旧关村集体收入中列支发给个人,共计侵占村集体收入337384元,周某个人得款46968元。公诉人当庭就起诉书指控事实宣读、出示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任职说明,兖州区办公室下发的(2007)36号、(2012)47号文件、龙桥街道办事处村干部误工补助账户、金额表,旧关村账证,退赔收据;2、证人李某、王某、文某、王所伦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及同案犯秦佑军、郭宪忠、段作强、鲁玉文、文合锋、孔帆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旧关村村两委成员、村会计,利用���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村集体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当庭自愿认罪,对指控的事实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周某在纪委调查期间退缴200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退缴4496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兖州区纪委案件移送报告、兖州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济宁市兖州区纪委于2014年3月4日至31日对本案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中发现兖州区旧关村村两委委员7人共同侵占村集体财产1.4万元,后又调查核实出村两委委员等7人共同侵占村集体资金323384元。2014年4月3日交办至兖州区公安局,经该局审查,于同年4月9日予以立案侦查。2、户籍信息、任职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周某出生于1985年10月28日,汉族,大学文化,200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7月至2011年7月任旧关村村委委员,村会计;2011年7月始担任旧关村村委委员、党总支委员、村会计。2014年3月4日,经兖州区龙桥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暂停其工作。3、中共兖州市委办公室于2009年9月12日下发的兖办发(2009)36号文件、2012年9月4日下发的兖办发(2012)47号文件证实,旧关村村两委成员7人工资由财政负担。4、周某领取财政工资情况表证实,从2011年9月开始区财政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将周某财政工资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5、账号908030000010103926285户名为周某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证实,区财政每月按照标准发放周某工资。6、2011年至2014年度龙桥街道村干部误工补助明细表、补助账户、金额表、账号为908030000010102709803户名为周某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账户证实,龙桥街道办事处财政2011年至2014年按标准发放给周某误工补助工资。7、2011-2013年度支部书记绩效工资明细及发放情况说明、账号908030000010105275786户名为秦佑军、账号908030000010105275822户名为郭宪忠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证实,龙桥办事处财政发放给秦佑军、郭宪忠绩效工资。8、周某出具的2008-2010年度工资款的有关说明、旧关村2012年度账簿及记账凭证、旧关村2008年度账簿及记账凭证证实,旧关村在秦佑军任村支部书记前,该村两委人员财政工资全部上交经管站。9、龙桥街道办事处于2011年5月13日下发的兖龙办发(2011)27号《龙桥街道办事处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实,10000元以上须经村民主程序,大额提款明确用途专款专用;龙桥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实,2011年7月旧关村两委换届工作结束后,按照村干部工资发放的有关要求,秦佑军、郭宪忠、文合锋、周某、鲁玉文、段作强、孔帆7人工资均由财政负担发放,具体工作中,存在以发放村行管人员工资的名义按程序申请办理大额提款,从中列支部分资金用于秦佑军等村两委成员的工资发放。10、2012年度账簿、记账凭证、大额资金提款申请、两委工资发放单、两委职务补贴发放单、两委行政奖发放单、奖金及春节奖金发放单、中秋节生活补助、考勤奖发放单证实,2012年3月26日村两委成员7人,每人从村领取2011年7月到12月的工资,共计30708元;领取职务补贴,共计30600;领取行政奖共计12120;领取每人2000元春节奖金,共计14000元;领取每人2000元的村两委奖金,共计14000元;每人领取中秋生活补助款500元,共计3500元。另外,考勤奖孔帆领取1100元,其余六人每人1600元,共计10700元,上述款项共计115628元。11、2012年度账簿、记账凭证、大额资金提款申请、两委工资发放单、两委职务补贴发放单、两委行政奖发放单、考勤费、中秋节生活补贴款发放单证实,2012年8月,村两委成员7人从村领取1-6月份工资共计30708元;领取1-6月村两委行政奖共计12120元;领取职务补贴共计30600元;领取考勤费,共计4200元,以上共计77628元。12、2012年度账簿、记账凭证、大额资金提款申请、2012年考勤奖发放表、2012年中秋福利费领取表、2013年春节行管人员奖金发放表、2013年春节村两委成员奖金发放表、夜间值班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表、两委成员7-12月份工资领取表、两委成员7-12月份职务补贴领取表、两委成员7-12月份行政将领取表证实,2013年3月,村两委7人从村里领取了2012年考勤奖共计11200元;领取中秋福利费每人500元,共计3500元;领取2013年春节行管人员奖金,共计14000元;2013年3月,领取2013年春节村两委成员奖金共计28000元;7-12月份工资共计30708元;7-12月份职务补贴共计30600元;7-12月份行政奖金共计12120元。以上共计130128元。13、龙桥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张勇出具的情况说明、旧关村两委联席会议记录簿、记账凭证、支款单证实,村两委成员系私自冒用文某名义支取款项发放拆迁补助14000元,未履行任何民主、批准程序。14、兖州区纪委暂予扣留物品登记表证实,秦佑军、周某等7人在纪委调查时每人退赃2000元。15、兖州区龙桥街道办事处旧关村委会出具的收据证实,被告人周某已将个人剩余的全部违法所得(44968元)退赔给该村委会。16、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刑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书、(2014)兖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同案犯秦佑军、郭宪忠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五年和三个有期徒刑;同案犯段作强、鲁玉文、文合锋、孔帆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二年、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三年。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任职期间,村两委成员的财政工资上交,算村里的集体收入,然后村两委成员再从村里领取工资,实际上领取一份工资,对于财政发放工资都知情。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旧关村将财政和新兖镇拨付村干部的工资交到村集体作为收入,然后村集体补贴后再发放村干部及其他人员工资。其任职期间旧关村就上交过一次财政工资。3、证人文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文盲。2013年下半年,村民上访,市委派出了工作组,通过查账��现有其从村集体领取了14000元,村民都说其贪污了村集体的钱,工作组的人也找文某,其根本没有领这笔钱,后看到工作组的处理意见上面说,这笔钱是村两委以文某的名义把钱领出来后作为奖金被村两委他们7人分了,文某的签名是村会计周某冒用文某的名义签的。村两委的工资、奖金、补贴如何发放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是私自决定发放。4、证人王所伦的证言证实,其任职期间财政发放的村两委工资作为村集体收入上交,然后从村财政列支村两委工资,村两委的收入还包括每年的年终奖,镇财政统一发放后上交,经村两委研究按职务分配。三、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其在侦查阶段供述证实,2011年7月以前,旧关村两委委员的工资由其从财政提取,交到镇经管站,记入村集体收入,然后从村里领取,只领取财政一份工资��2011年7月,秦佑军担任村支部书记开始的一段时间,继续延续以前的做法。财政工资包括区财政发放的一部分,按月打到其工资账户;办事处财政发放补贴,每年年初发放上一年度工资补贴;每年年底办事处发放上年度两委7人的绩效工资。2012年初,村两委委员除从村里领取财政工资以外,还从村里领取工资和补贴。对于如何商量将财政工资发放给个人多领工资的情况,村两委会上有人提出,秦佑军当时没有表态,会后安排其发放,郭宪忠当时不同意,2012年5月份前后,因有部分村两委成员向其索要工资折,再次问郭宪忠如何处理,郭宪忠同意。2012年6月初,将村两委成员的工资折分别发放到个人手里。2、同案犯秦佑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任旧关村村支部书记期间,村主任郭宪忠,两委委员、会计周某,支部副书记、村委委员段作强,两委委员鲁玉文、���合锋,村委委员孔帆,总共7个人,都有财政上的工资,在每年的年初,龙桥街道办事处根据考核情况还给村两委发放一次年底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按照龙桥街道办事处的分配方案定,由村两委成员平均分,另外,7名村两委成员还从村集体资金中领取工资、奖金、补贴、福利,是延续的上一届村委的做法,按照上一届的标准用村集体资金给村两委成员发放工资、奖金、补贴、福利。但是其上任之后,未再把财政发的个人工资交到村集体列为村集体收入。当时开两会的时候,鲁玉文提出把财政工资发到个人手里,没同意。后来会计把存折发到个人手里,两委成员都默认了。每人2000元的上访工作补助的事是在2013年2月份的村两委会议上定的,两委成员都参加了,都同意了。其和郭宪忠等人,在已经领取了财政工资的情况下,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以工资、误工补助、行政奖、春节奖金、工作补助等形式侵占了村集体资金,其个人得到51342元。3、同案犯郭宪忠的供述证实,其村两委成员在领取财政工资的前提下,又从村集体收入中列支了村两委成员的工资、补贴和福利,其个人一共领取了51342元,以前村两委成员也从村里领工资和福利,只不过就是财政上发的那部分上交,作为村的集体收入,其这届的财政工资没再上交,发到个人手里了,这个事是当时开两委会的时候,有人提出来,其当时没同意。2012年年底的时候,周某将存折发给郭宪忠,说其他的人都领了。2013年2月份,村两委会议上秦佑军提出因为给上访户做工作,给两委成员发点补助,7人都同意了。后秦佑军安排周某给每人发了2000元,周某找其签字时,其看到秦佑军签了,就签字了。4、同案犯段作强证实的内容同被告人秦佑军的供述大体一致���还能证实从村集体收入中多领一份工资是村两委成员共同商议,秦佑军决定的,其个人领取了47328元,都是由秦佑军、郭宪忠签字认可后,周某发放,其领取后在单子上签名。5、同案犯鲁玉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内容与被告人秦佑军的供述大体一致,还证实,当时村两委开会研究完村行管人员要求涨工资的事后,其也是本着商量的口气说了一句人家行管人员涨工资了,咱还涨点呗?秦佑军说咱的工资不低了,如果再涨工资给老百姓不好说,可以让周某把财政上的工资折发给个人,财政上的工资以后不再交村集体做收入了,以后工资自己取,就算涨工资了。村两委其他人员都没提反对意见的就算通过了。郭宪忠要是反对的话,存折也发不下来。其个人从村里领取了46968元。6、同案犯文合锋的供述内容同同鲁玉文的供述大体一致。还能证实村里的事���是秦佑军、郭宪忠定的,其余的两委成员就是听安排。其个人从村里领取了46968元。7、同案犯孔帆供述证实的内容与鲁玉文、文合锋的供述大体一致,还能证实在村两委会议上是由鲁玉文、段作强等人提出涨工资,秦佑军提出把财政上的工资折发给个人,算是涨工资了,郭宪忠没有反对意见。其个人从村里领取了46468元。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合议庭评议后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旧关村村两委成员、村会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秦佑军、郭宪忠、段作强、鲁玉文、文合锋、孔帆侵吞村集体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对被告人周某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但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周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成治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孙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