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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4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善济与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济,重庆一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628号原告陈善济被告重庆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小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善济诉被告重庆一建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永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善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陈善济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金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