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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海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桦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汪万兴等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桦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万兴,刘海飞

案由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海终字第7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桦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万兴。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仕跃。。委托代理人:陈沼蓉。。。。。。一审被告:汪万兴。。。。。一审被告:刘海飞。。。。。上诉人浙江桦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汪万兴、刘海飞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4)甬海法舟商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桦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以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桦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桦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浙江桦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 青代理审判员  吴云辉代理审判员  霍 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章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