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尹芳与王桂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芳,王桂海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明民一初字第01266号原告:尹芳。被告:王桂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芳诉被告王桂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尹芳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芳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芳负担。审 判 长 郎守军人民陪审员 孙道魁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