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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尹芳与王桂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芳,王桂海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明民一初字第01266号原告:尹芳。被告:王桂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芳诉被告王桂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尹芳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芳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芳负担。审 判 长  郎守军人民陪审员  孙道魁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