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姚某甲探望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姚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65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姚某甲。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姚某甲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006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吴某从2014年9月起每月探视婚生子两次,被执行人姚某甲予以协助。探视时间分别为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中的一天,早上9:00至下午5:00,由被执行人姚某甲在早上9点将姚林彤送到双方约定的合适地点,申请执新年个人吴某须在当日下午5点前将姚林彤送回上述地点由被执行人姚某甲接回。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现查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姚某乙。2013年2月21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为离婚事宜,多次发生争执。本院也曾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并邀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相关人员做其思想工作,但因被执行人要求将小孩的抚养费问题一并解决,而导致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据此拒绝配合申请执行人���使探望权。申请执行人为了不激化双方矛盾,不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措施来实现探望权,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离婚协议、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探望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由于探望权涉及人身,无法直接予以强制执行。如对子女探望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不利于被探望子女的身心健康,且易激化矛盾。加之本案双方因离婚事宜结怨较深,故本案的执行需慎用强制措施,应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服教育,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今后,如果发现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结(2014)开民初字第00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修俊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进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