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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3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程小龙与李某、李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小龙,李小燕,李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雁民初字第03563号原告:程小龙。委托代理人:曾香英,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立勋,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燕。被告:李娇。原告程小龙与被告李某、李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小龙委托代理人曾香英,被告李某、李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小龙诉称,原告与被告李娇原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与被告李娇系母女关系。原告与被告李娇于2010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同年6月1日原告将户口迁至被告村组,成为西姜村村民。2012年11月原告与被告李娇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10年11月原、被告所在西姜村拆迁,被告李某作为户主代表全家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拆迁政策对户籍在册的西姜村村民进行安置补偿。过渡安置期30个月,每月每日过渡费360元,超过30个月每月过渡费720元,至2014年3月共发放过渡费18720元。另外,村组还给每位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20000元。现二被告领取原告过渡费及征地补偿款份额后一直拒不返还属于原告的部分份额,已经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故现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拆迁过渡费18720元、征地补偿款20000元,共计3872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李娇共同辩称,原告所述村里给每人发放过渡费每人每月360元及征地补偿款20000元属实,但具体发放了多长时间的过渡费不清楚。被告李某为该户户主,所有发放的钱款均是存入被告李某账户,与被告李娇无关。且因原告与被告李娇离婚后,一直拒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其名下发放的过渡费及征地补偿款应用于支付孩子抚养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程小龙与被告李娇原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系被告李娇母亲,亦为其三人户籍户主。原告程小龙与被告李娇于2010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同年6月1日原告将户口迁至二被告村组,成为西姜村村民。2012年11月原告程小龙与被告李娇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10年11月,原、被告所在西安市雁塔区西姜村城改拆迁,和村民签订有拆迁安置协议,协议约定:自2010年11月开始,前30个月村组每人每月发放过渡费360元。超过30个月,每人每月发放过渡费720元。2012年村组又向每位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20000元。李某户下现有其本人及原告程小龙、被告李娇三人。自2010年11月至2013年4月共计30个月,每人每月过渡费为360元,每位村民共计10800元。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共计11个月,每人每月过渡费为720元,每位村民共计发放过渡费7920元。2014年5月,村组又按人头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20000元。经查,原告程小龙户籍仍在二被告所在的西姜村,由于户主一直为被告李某,原告程小龙的各项分配款直接分配到户主李某名下帐内。以上事实,有户口本、高新区鱼化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茶张村整村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调查笔录等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诉争的原告程小龙名下的41个月的过渡费及征地补偿款,原告程小龙作为村民,应享有正常的村民待遇。自2010年11月至2014年3月期间村组每人每月发放的过渡费18720元,2012年村组每人发放征地补偿款20000元,共计38720元。被告李某作为户主代程小龙领取的过渡费、征地补偿款38720元应予返还原告。被告李娇并未领取原告的任何款项,故原告主张由被告李娇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二被告以原告程小龙与被告李娇离婚后其一直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抗辩主张,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依法不予采信。被告李娇可另行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小龙过渡费及征地补偿款3872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程小龙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68元,由被告李某负担。由于原告已垫付,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蒲婷婷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人民陪审员  王雪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甜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雁民初字第03563号本院2015年5月21日对原告程小龙与被告李小燕、李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3563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第三页第二行“2014年5月,村组又按人头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20000元”应更正为“2012年村组又按人头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20000元。”第七行“高新区鱼化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茶张村整村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应更正为“西姜村拆迁安置协议”。第二页第一行最后两字“每日”应删除。审判长蒲婷婷人民陪审员张金桂人民陪审员王雪绒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