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贞建与蒋徒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贞建,蒋徒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652号原告张贞建,男,汉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蒋徒友,男,汉族,1979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贞建诉被告蒋徒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贞建收到本院送达的缴费通知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贞建负担。审 判 长 李 菊代理审判员 苏炳林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裴 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