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行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蒋敏与重庆市荣昌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敏,荣昌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荣昌县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法行初字第00070号原告蒋敏,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委托代理人蒋远兵(系原告蒋敏之兄),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荣昌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北部新区兴荣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45047880-2。法定代表人竹林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培洋,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重庆市荣昌县。委托代理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荣昌县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板桥工业园区迎宾大道,组织机构代码证56162562-5。法定代表人舒策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宇东,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敏诉被告荣昌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3月3日向荣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荣昌县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2015年3月1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08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21日分别向被告荣昌县城乡建设委员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第三人荣昌县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参加诉讼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蒋敏的委托代理人蒋远兵,被告荣昌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培洋、罗绍光,第三人荣昌县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宇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敏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敏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敏负担。审 判 长 鲁 勇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人民陪审员 唐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