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磊、阴悦晗等与上海市嘉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行初字第32号原告李磊。原告阴悦晗。原告李戈允。法定代理人李磊、阴悦晗。原告李增阳。原告杜培秀。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阴悦晗、李戈允、李增阳、杜培秀诉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五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磊、阴悦晗、李戈允、李增阳、杜培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五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潘怡易人民陪审员 许乾龙人民陪审员 陆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贡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