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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民二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九江泗兴纺织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二初字第144号原告九江泗兴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象彬,江西进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泗兴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九江泗兴纺织有限公司以被告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承诺分期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江泗兴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自己的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泗兴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财产保全费2920元,因本院未采取保全措施,退回原告九江泗兴纺织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8921元,减半收取4461元,由原告九江泗兴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龙钧审 判 员  程汪生代理审判员  胡 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