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执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付某与刘某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402号申请执行人付某。被执行人刘某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任民初字第29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某甲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兴良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