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财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洪合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洪合,耿文峰,候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财保字第36号申请人杜洪合,男,195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耿文峰,男,196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候之英,女,196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申请人杜洪合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耿文峰、候之英银行存款20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房产及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耿文峰、候之英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杜洪合银行存款32万元;三、查封申请人杜洪合、担保人李桂芝名下的共有房产,证号为鲁德字第S71254号和担保人李桂芝名下的房产,证号为鲁武房权字第022**号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生效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张汉军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