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全德与刘献运、范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德,刘献运,范玲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447号原告刘全德,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刘献运,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职工,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范玲,女,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刘全德与被告刘献运、范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全德负担。审判员 苏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紫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