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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莫松柏、杨碧芳与刘世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松柏,杨碧芳,刘世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松柏。委托代理人蒙绍贵,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碧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世瑜。上诉人莫松柏、杨碧芳因与被上诉人刘世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4)顺庆民初字第3335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卫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大轩、代理审判员董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莫松柏及委托代理人蒙绍贵、被上诉人刘世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莫松柏、杨碧芳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21日,刘世瑜按莫松柏提供的工行账户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汇款20万元给莫松柏,莫松柏未出具条据,后刘世瑜提出诉讼要求原审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判认为,刘世瑜起诉要求偿还借款,虽未提供借款合同及借据证明原审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提供了银行汇款凭证以及证人证言,莫松柏对收到刘世瑜20万元的事实已认可,同时,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是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无需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莫松柏通过工商银行账户接收了汇款20万元,莫松柏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其能合法占有该款项。莫松柏主张该汇款是用于偿还以前借款,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莫松柏的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莫松柏、杨碧芳系夫妻关系,莫松柏所欠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莫松柏的借款应视为其夫妻共同债务,莫松柏、杨碧芳均有责任偿还。因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应视为公民之间的无息还款,对刘世瑜要求给付借款期间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刘世瑜在起诉时主张了利息,应从主张之日起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莫松柏、杨碧芳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刘世瑜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莫松柏、杨碧芳负担。莫松柏、杨碧芳上诉称,刘世瑜向莫松柏汇款20万元是事实,但并非系莫松柏向刘世瑜借款,而是刘世瑜委托莫松柏帮助办理南充城市一卡通工程的活动经费,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20万元系用于办理城市一卡通工程的前期经费,对莫松柏的报酬由双方另行协商。基于刘世瑜的委托,莫松柏收取了该20万元,并先后多次去成都等地找相关部门及领导协调办理,后因情况发生变化,该一卡通工程未成功办理。刘世瑜认为花了钱而事未办成,便要求上诉人退钱。刘世瑜故意掩盖上述事实真相,本案不属民间借贷纠纷。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刘世瑜的诉讼请求。刘世瑜答辩称,莫松柏称其在承建工程,向被上诉人借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三个月,按三分利率计息,借款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成立。听莫松柏谈过城市一卡通工程的事情,但没有向其付钱,而是口头承诺办成即付30万元。且案涉借款在前,与所谓一卡通工程事宜毫无关系。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上诉人莫松柏提交了证人陈二才、王明远的书面证言,并申请证人杨小容出庭作证。陈二才、王明远、杨小容证实,曾听莫松柏说办理城市一卡通工程业务相关事宜。被上诉人刘世瑜质证认为,案涉借款在前,一卡通业务的事情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且证人杨小容与莫松柏具有利害关系,对三证人的证言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合议庭评议认为,对证人陈二才、王明远的书面证言的真实性不能确认,且陈二才、王明远、杨小容的证言并不能直接证实案涉20万元应属于莫松柏合法占有,本案亦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对莫松柏提交的证人证言,不予确认。二审中,莫松柏称“刘世瑜并未向其借款,其在一审中称刘世瑜向其借款16万元不是事实”。莫松柏、刘世瑜自认双方间无其他经济往来。本院对原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世瑜向莫松柏提供的银行帐户汇款20万元,莫松柏对收到该20万元款项无异议。莫松柏上诉称“该20万元系刘世瑜支付的用于帮助办理城市一卡通工程的前期费用”,而其在一审中陈述该20万元系刘世瑜向其偿还的借款,二审中莫松柏又否认刘世瑜曾向其借款,莫松柏对同一事件作出多次不同的陈述,且其陈述自相矛盾,不合常理。且其在二审中虽然举证相关证人证言欲证明其上诉主张成立,但由于其真实性存疑,且不能直接证实案涉20万元应属于莫松柏合法占有。此外,莫松柏、刘世瑜均自认除案涉的该20万元外,双方之间并无其他经济往来,故原判对刘世瑜与莫松柏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并无不当。莫松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莫松柏、杨碧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卫东审 判 员  刘大轩代理审判员  董 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奕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