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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蒋雪梅与徐世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雪梅,徐世勇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964号原告蒋雪梅,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蒋宜均,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世勇,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雪梅与被告徐世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雪梅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雪梅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雪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蒋雪梅负担。审判员  贺前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