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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某诉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孙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