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江执民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雅森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杭州光勋机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雅森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杭州光勋机械有限公司,王武江,童雅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66号,机构代码:679898426。法定代表人:蒋增浩。被执行人杭州雅森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浙东村东京钱268号,机构代码:691742168。法定代表人:龚玉英。被执行人杭州光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苎萝村,机构代码:571458111。法定代表人:曹忠德。被执行人王武江,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童雅刚,女,1980年6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媒婆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82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雅森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杭州光勋机械有限公司、王武江、童雅刚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10132247.3元、执行费人民币77532元,合计人民币10209779.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雅森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杭州光勋机械有限公司、王武江、童雅刚的存款人民币10209779.3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