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梁军、李红与杨俊、吕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军,李红,杨俊,吕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580号原告:梁军,男。原告:李红,女。被告:杨俊,男。被告:吕荣,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军、李红诉被告杨俊、吕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军、李红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军、李红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军、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军、李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昌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鲍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