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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梁军、李红与杨俊、吕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军,李红,杨俊,吕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580号原告:梁军,男。原告:李红,女。被告:杨俊,男。被告:吕荣,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军、李红诉被告杨俊、吕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军、李红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军、李红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军、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军、李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昌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鲍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