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执民字第3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凯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凯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367-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张宁象,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凯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郑其雪,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知初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凯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凯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263252.97元。执行中,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本案实现债权11604元,尚欠执行款251648.97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36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