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商)初字第0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与张冰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张冰,曹雪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3122号原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东外大街32号,注册号:110000009615205。法定代表人张兆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时爱军,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张冰,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被告曹雪飞,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雪成,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宸公司)与被告张冰、曹雪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宸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金宸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三十二元,由原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