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罪犯向小龙犯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小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14号罪犯向小龙,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武法刑初字第00226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小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向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向小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判决判处的罚金3000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小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心平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宏 来自: